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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定及流程

日期:2024-02-26 点击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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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,是科技成果统计、转移、扩散、转化、推广、奖励、保密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,也是掌握我省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。为贯彻实施科技部印发的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》(国科发计字[2000]542号),落实省科技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赣科发成字[2010]49号)精神,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实施,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,保证及时、准确和完整地登记科技成果,特作如下规定:

1、执行各级、各类科技计划(含专项)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;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;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,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不按照本规定登记。

2、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,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,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(登记机构)进行科技成果登记,不得重复登记。

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(人)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,由第一完成单位(人)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

3、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,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在《江西省科技厅网站》和《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》上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未有异议的或异议期后异议已解决的予以登记,由登记机构发给《科学技术成果证书》,并上报国家科技部登记和统计。

4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成果的创新性、先进性、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成果主要完成人、主要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,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个人提出异议的,应当签署真实姓名;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,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。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。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。

5、异议由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负责协调,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。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,并将调查、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。

6、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,在争议未解决之前,不予登记。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,发现弄虚作假,剽窃、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,注销登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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